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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诺小说网 -> 历史军事 -> 国体转型与共和之路——以新历史文化观解析近代史(连载)正文 第322节
- 2011-04-2222:14:32
③1912年3月11日,
法案名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或称旧约法);
立法或提案人:各省代表会代理参议院(又称临时参议院);
国体或政体:共和制,责任内阁制(因内阁总理非参议院选出削弱了责任内阁的责政治任)一院制);
主政人:临时大总统孙文
立法要点及说明: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国家统治权(对共和国体的规定);
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之,参议员由地方(省区)选派(非诉诸民权);
临时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总统代表政府总揽政务;
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须提交参议院议决(第33条);
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第34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第35条);
参议院对总统谋叛行为、国务员失职或违法行为行弹劾权;临时大总统受弹劾时,由最高法院组特别审判庭审判之(此为三权分立之相互制衡原则);
中华民国宪法由国会制定。
2011-04-2222:18:19
④1912年4月1日
法案名称:中华民国参议院法;
立法或提案人:临时参议院;
国体或政体:一院制议会;
主政人:临时大总统孙文
立法要点及说明:
各地方有五分之三以上牌参议员到院即行开会(官派议员);
中华民国之男子,年龄二十五岁以上者得为参议员(有禁止条款);
参议院依临时约法选举大总统或副总统,且有权弹劾大总统、国务员;
参议院有法律、财政及重大议案议决权,有政府议案审查权,议员有议场自由发言权。
2011-04-2223:08:02
(2)1912年4月-1916年5月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制宪及相关立法(袁世凯时期)
①1912年8月10日,
法案名称: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立法或提案人:临时参议院;
国体或政体:两院制;
主政人:临时大总统袁世凯
立法要点及说明:
民国议会由参议院、众议院两院构成之;
参议院由各省议会、蒙古及西藏、青海、中央学会、华侨选举会选出者274人构成之;
众议院以各地方人民所选举之议员596名组成之;每人口满八十万选举议员一名;
民国议会之议事,两院各别行之;民国议会之议定,以两院之一致成之;
民国宪法之起草,由两院同数之委员行之,宪法之议定,由议会合行之。
2011-04-2223:13:13
②1912年8月10日,
法案名称: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立法或提案人:参议院议员选举法;
国体或政体:两院制;
主政人:临时大总统袁世凯
立法要点及说明:
有众议院议员被选举之资格,年满三十岁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参议员;
参议院议员以国会组织法规定,分别选举之(各省及蒙古、西藏、青海、中央学会、华侨会各自按本选举法相关规定分别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