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书架 | 推荐本书 | 返回书页

专诺小说网 -> 历史军事 -> 国体转型与共和之路——以新历史文化观解析近代史(连载)

正文 第44节

上一页        返回目录        下一页

    2011-03-1610:32:45

    (续上)

    欧洲封建制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呢?马克.布洛赫将欧洲封建制的基本特征概括如下:

    (一)封建社会既不同于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也不同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社会,但它是这些社会的继承者,并留有它们的印记。虽然它特有的个人从属关系仍保留着原始亲兵制中准家族性成分,但无数小首领所行使的政治权力,表面上大部分是对“国王”权利的僭越。

    (二)日耳曼人的入侵,将两个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强行结合在一起(按:罗马的帝国体制和日尔曼人的氏族制结合在一起),打断了他们原有的进程,使许多极为原始的思想模式和社会习惯显现出来。封建主义在最后的蛮族入侵的氛围中最终发展起来。

    (三)这与其说是一个等级社会,倒不如说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一个有首领而没有贵族、有农奴而没有奴隶的社会。……但是,封建制度意味着一群卑微的人对少数豪强严格的经济从属。

    (四)封建社会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是首领等级与职业武士等级事实上的一致性,武士等级以当时看起来惟一有效的方式为业,即充当重装骑兵。

    (五)在封建社会,独特的人际关系纽带是从属者与附近首领的联系。这样形成的关系纽带从一个阶层到另一个阶层,……将势力最小者与势力最大者联系起来。……土地本身之所以受到重视,主要是因为它能够使领主通过提供报酬的方式而得到“人”。

    (六)封建社会还需要设计出一种不动产权形式,这种形式既适于酬劳役务,又与人身关系纽带本身的时限相一致(按:领主的家族世袭制使这种带有契约性质的关系转变为终身人身依附)。【9】

    【9】[法]马克.布洛赫著,张绪山译,封建社会,2007年。马克.布洛赫对封建制的研究成果,受到欧洲学者的几乎一致的认同,并由此奠定了他的学术地位。

    2011-03-1611:27:11

    (4)中国三代的分封制与欧洲中世纪封建制的比较及其不同

    第一,中国分封制的封地是爵位及官职体系中,作为俸禄所需田亩的所在之地,即封地上的食货产出是受封者的俸禄,封地不是受封者的私产,附庸国的封地可以委托大国节制,即是这一性质的体现。即所有封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天下),即可以削去,也可以改封。

    欧洲的领地或采邑,是一种私产,即它的所有权不属于国家,而属于贵族或军事首领的独占之地。

    第二,中国封地上的土地,按井田制,由庶人耕植,其税率和建制(如男人死亡或60岁后,要将所受井田归公),服从国家统一的行政治理和文教之策,即封国之君代行封地辖区的行政治理之责和教化之责,而没有欧洲领主的独立治权和土地出产的全部占有权。

    欧洲领地具有相对于国王或国家的独立治权,包括领主在其所有土地上的法律自决权和独立审判权。领地的私产性质,是欧洲近代私有制的来源。

    第三,中国分封之地内的人民,其身份与受封之国的国君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即他们是自由民,而不是欧洲那样的没有人身自由的依附关系。

    采邑制的出现,使9世纪后期时,庄园主对土地的控制权变得不可剥夺,领主对土地的控制权成为私人的一项专门权力,庄园主可将自己的土地分成更小的封地,分给那些依靠他们而不是依靠君主的追随者(大多数是骑士,他们成为庄园主的附庸)。而采邑之主,从接受领主的土地开始,便终生成为领主的臣仆,如果背叛领主,则领主可依法杀之。

    在领地和采邑上的自由民、佃农、契约农、奴农等,也终生与领主(而不是采邑主)保持着人身依附关系,除非奴农逃离庄园1年零1天后没有被抓获。

    第四、中国分封制的封国,在后期尽管也养军,但这些军事力量未经天子许可,不能征募,也不能出封国之地,必须服从天子的统一指挥。

    而欧洲领主或军事首领所节制的军事力量,完全由贵族或军事首领自募和自决,不归国王节制,但贵族或军事首领需在国王征召时,领兵出战。

    由以上介绍可知,中国的分封制,与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在形式上和本质上均没有相似之处。日本学者及少数中国、欧美学者认为,只有日本的幕府制,类似于欧洲的封建制。

    中国的分封制,在三代时期,每一代的后期,由于封国之君的僭越,会出现短暂的与欧洲封建制相类似的封国之君独断专行的情形,但这既不是常态,也会立即受到叛乱者必然得到的武力平叛。

    而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起争夺天下,是因为周王室破败后出现的一种混乱。只有这一时期,才勉强可以说,分封制趋同于欧洲的封建制。只不过,这直接导致了分封制的终结,而不是发展。

    又及:

    秦始皇废封建后,中国的分封制就基本退出历史舞台。而汉唐存在的分封土地给皇族子弟和有功大臣的做法,封地仍然是俸禄而不是私产,刘邦甚至委派“国相”掌控封国治权和兵权【10】,封国之王(及列侯)仅仅在名义上享受着尊崇的待遇而已。这也是汉唐藩乱和削藩的主要原因。

    【10】刘邦建国之初,面临着选择分封制还是郡县制的苦恼,因为周亡于分封,秦亡于郡县。经过权衡比较后,他选择了将两者折衷的策略,于是封了9个同姓王(皇族)和8个异姓王(与自己一起攻打项羽的友国),为诸侯;还将130多个功臣(如萧何、韩信等)封为列侯,在未分封的土地上实行郡县制。

    但刘邦清楚他封异姓为王可能对刘家天下的危害,于是逐渐以各种理由用刘姓王取代异姓王,并立誓“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击之。”

    但汉代的分封制与周代的分封制,并不相同,周代的分封是将封地作为俸禄而世袭;汉代的分封则是将封地作为皇家给予勋爵者的赏赐,并为封国委派丞相掌握兵符,诸王侯的兵权被控制在皇帝手上,这实际上是一种郡县化的分封,列侯封号更是有名无实的一种名誉(最大列侯为县,小的只有一个乡大小),因为列侯封地的实权掌握在皇帝委派的“国相”手中,那些归中央管辖的土地更是一律实行郡县制。此后唐代的“分封”也是如此。
没看完?将本书加入收藏我是会员,将本书放入书架复制本书地址,传给QQ/MSN上的好友章节错误?点此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