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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诺小说网 -> 历史军事 -> 国体转型与共和之路——以新历史文化观解析近代史(连载)

正文 第6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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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3-1903:55:46

    (续上)

    如果用共同体概念,而不是用奴隶制或封建制那样的欧洲概念,来理解中国古代社会,中国的社会结构便会像历史事实那样清晰而不含混。

    而散落在庶民共同体、士大夫政治共同体和皇族共同体中的奴婢现象,也便不会构成理解中国社会结构的困难问题。因为奴婢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或政治性群体,特别是作为私奴的奴婢,他们在官方的认知里与普通的庶民并没有太大的不同,因为奴婢获得土地的权利并不曾被政府所剥夺(即通过立法而剥夺)——如北魏授田奴婢与良丁相同,在授田之后奴婢同样按照普通税负交纳田亩税。

    另一个可能会作为反证理由的是大地产者的存在。实际上,大地产者的存在,对于各个朝代来说,是远比我们更为头疼的一个棘手问题。

    由于土地集中必然导致对地方势力控制的困难、税收的减少和有碍于社会安定的饥民的出现,历代帝王都是持尽量限制和打击立场的,如隋文帝限田令、唐太宗限田诏,宋仁宗限田诏等。

    均田制本身正是为了限制土地集中而采取的制度措施,而对地方豪门的严厉打击也从没有间断过。宋代的王安石变法、范仲淹变法、明代的张居正变法等,都包含着限制和打击土地集中的重要内容。

    但无论土地如何集中,都不影响庶民共同体的自律性质和形态,也没有形成新的政治共同体及其政治力量。

    至于一般的士大夫家族,因皇帝的恩赐或职分田的存在,而拥有比一般庶民较多的土地,则是完全不同的问题。

    士大夫本身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是帝制国体社会结构中,连接庶民共同体和皇族共同体的纽带。

    2011-03-1911:57:55

    (3)乡村与城市及士绅政治共同体

    以农为本的庶民共同体,是帝制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这个基础根植于广大的乡土社会。但推动社会发展的却不是庶民共同体,而是士绅政治共同体。

    士绅政治共同体主要由三部分成员构成。

    一部分是生活在乡间的文人士子以及那些士子出身或家有士大夫的豪门望族的核心成员;

    一部分是出仕的士大夫官僚;

    还有一部分是介于这两者之间,作为士大夫幕友或地方政府吏胥的读书人。

    而就士绅共同体成员在帝制社会中的作用而言,又可区分为士大夫官僚群体和士绅群体两部分。

    不管称他们为士绅共同体还是士大夫共同体都是一样的。这个共同体中的士大夫一般生活在中央或地方权力中心之城镇,士绅则主要生活在乡间,且作为庶民共同体的领导者而存在。

    2011-03-1911:58:42

    (续上)

    乾隆年间,通过府试取得生员称号的乡间士绅、加上城乡望族为子弟捐纳的监生,总数达110万具有功名的人,穿着受人尊敬的青灰色长袍,活跃在城乡之间。

    尽管这些人被豁免了劳役,除非可通过省一级的考试(乡试)成为举人,却无法跻身官场。

    他们终生只能在民间从事涉及公共事务的领导和组织事宜,如修建桥梁、津渡、寺庙、学校或书院,筹措用于公共事务及赈灾济困的费用,参与地方祭祀和祭孔活动,在政府认可下资助、招募甚至率领民团,协助地方政府推行体现儒家思想的行为规范及贯彻等。

    在正常及和平环境下,他们是政府维持基层社会秩序的基础,地方政府也通过提供劳役豁免和对其家族财产的法律保护,谨慎地与乡间士绅维持着互相倚重的关系。

    但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这些乡间士绅却可以作为民众的代言人而表现出与官府的不合作甚至是对立。

    清政府晚期时,由于如此众多的士绅,被堵塞在仕途之外,也由于日益加剧的社会紧张关系,特别是汉人对满人因猜忌而日益增强的不满情绪(八旗子弟们的奢华生活和放荡行为更加重着这种不满情绪),使这些乡间士绅不再有很高的意愿去为政府效力。

    他们将更多的精力转向与百姓相关的乡村生活领域,并在乡村生活中担当着组织和领导的角色。

    2011-03-1912:16:37

    (续上)

    乡村自治的加强,还与宗法势力的加强,互为表里。

    为了有效地维持乡村的生活秩序,乡村士绅们只有倚重儒家学说中关于家族宗法礼仪的规范和观念,并在望族的支持下,修建宗姓祠堂以宗姓为单位建立和维持乡村秩序。

    中国在汉代时,就有建家庙祭祀祖先的习俗,家庙多建于墓所,称墓祠。

    宋时朱熹在《家礼》中立祠堂之制,称家庙为祠堂,并立等级之限,民间不得立祠堂。

    明代嘉靖时期(1521-1566年)予以开放,“许民间皆联宗立庙”。

    祠堂除了“崇宗祀祖”外,还是各房办理婚、丧、寿、喜的活动场所,族亲也常集中在祠堂议事聚会。

    随着宗法势力的加强,晚清时,祠堂成为宗姓自治的重要场所,订立族规和执行族规,必郑重其事地在祠堂进行。

    违反族规者须在祠堂公开惩戒,作奸犯科者驱逐宗祠,终身不得入祠堂,甚至死后也不得入宗祠祭祀。

    于是,祠堂成为宗族礼法的象征,也是宗姓在乡间地位的象征,拥有独立于政府的权威和执法之权,外姓、族内妇女和儿童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乡村自治下的晚清,民间宗祠林立,使乡村社会在士绅和宗法治理下,日益脱离皇权的影响。

    20世纪60年代红卫兵为了砸毁代表封建主义的祠堂就很费了一些功夫,足可见宗姓祠堂在民众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也可见清朝晚期社会分化的深刻程度。被现代人诟病的中国社会的一盘散沙状态,在清朝时尤为突出。

    梁启超在《中国文化史.乡治章》中说:

    “乡治之善者,往往与官府不相闻问,肃然自行其政教。其强有力者且能自全于乱世,盗贼污吏,莫敢谁何:例如吾乡粤之花县,在明末盖为番禺县瓯脱地,流贼起,其民筑堡甆自卫,清师入粤,固守不肯剃发,不许官吏入境。每年应纳官课,以上下两忙前,汇齐置诸境上,吏临境则交割焉。一切诉讼,皆自处理,帖然相安,直至康熙二十一年始土示服,清廷特为置县曰花县,斯可谓乡自治之及效也已。”

    ——梁任公的家乡在广州之郊花县,明末时才从番禺县相对脱离,为防流贼,自筑堡垒自卫。在满清入粤时,花县人不肯剃发,也不许官吏入内,清政府也拿它没有办法,后来双方妥协,花县人以纳关税来换取清政府的不管不问,处于完全自治状态。到康熙21年(1683年)才表示服从满清政府。清廷对它的安抚政策是,设置独立的花县县政府。(花县曾经在上世纪80年代改为市,现在为广州的一个区)。

    2011-03-1912:21:08

    (续上)

    由此可见清朝时期乡村自治程度及广泛性。

    正像研究者越来越清楚认识到的那样,乡村之宗族自治,与清朝之保甲乡村政制之间,互为表里,宗族为里,保甲应官,且保甲首目(保长或甲长)由宗族自选【15】。

    正如萧一山所论,“清廷视保甲为乡治,人民以乡治括保甲……清廷对乡治取放任态度,对保甲取厉行政策,其微意盖在防制汉人的反对。……不知乡村的农民,却借此掩护以实行地方自治。”【16】

    实际上,乡村庶民自治的传统,是中国农业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不管谁当皇帝,乡村社会总保持着庶民共同体的自治特性。

    而对士绅共同体来说,他们更为重要的作用是作为文官政府的官僚,协助皇帝行使社会治理职权。

    这些士大夫官僚大部分来自于庶民共同体,与存留于乡间的士绅是同族、同乡、同窗或同门关系。

    这种关系使士大夫官僚在情感上,与庶民共同体保持着一种天然的亲近,而在理智上,又必须代表皇权去实行对庶民社会的政治治理。

    由于带有政治组织特性的乡、亭、里的政府建制,实际上是政府权力向庶民自治共同体的延伸,因而政府政策只有通过乡党父老,才可为庶民共同体所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士大夫官僚基层官员的县令或县丞,就成为联结庶民共同体和皇族共同体的主要契合点。

    【15】保和甲是两种不同乡村政府建制。简单说,保重治安功能,起始于秦变法的什伍连坐制,甲为重纳税及征兵功能,起始于西周乡里制度。

    【16】萧一山著,清史大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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