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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诺小说网 -> 历史军事 -> 国体转型与共和之路——以新历史文化观解析近代史(连载)

正文 第41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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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5-2500:56:10

    (续上)

    而于1934年6月30日通过的《宪法草案初稿审查修正案》(12章188条),将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部长的任免权完全归于总统,重新恢复了袁世凯时期《中华民国约法》的总统制。

    1934年10月16日,立法院通过修正案(12章178条),12月14日,由国民党四届五中全会审查,再提四条修改意见,申明宪法“为尊重革命之历史基础,应以三民主义、建国大纲及训政时期约法之精神,为宪法草案之所本”的原则,对政府之组织的意见是,“应斟酌实际政治经验,以造成运用灵敏能集中国力之制度。”

    2011-05-2500:57:32

    (续上)

    在宪法草案制定期间,蒋中正因围剿和追剿已经踏上长征之路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及其军事力量,成功地将红军途径的两广、贵州、四川、西康、甘肃、陕西地区的地方军事力量收编或控制,基本完成全国政权、军事、财政的统一。

    因此,他有信心使宪法及国民大会之总统选举为自己所控制。

    这便是宪法草案修正案审查意见所提尊重革命历史、灵敏集中国力意见的政治背景。而还处于训政时期的国民政府立法院,其立法工作须得受制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决定的立法原则。

    故立法院于1935年10月25日依据中央审查意见,再次通过第二修正案(8章148条),将第一修正案中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院长之职,由总统提名于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修正为由总统直接任命。

    2011-05-2500:58:51

    (续上)

    第二修正案经1935年11月国民党四届六中全会审查,于11月5日议决“大体均属妥善”。

    11月12日,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南京召开,18日通过召集国民大会及宣布宪草案,21日形成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以内召集国民大会、宣布宪法草案决议。

    12月4日,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就国民大会和制宪形成决议:“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宣布宪法草案,十一月十二日开国民大会。国民大会代表之选举,应于十月十日以前办竣。”

    大会之后,立法院复根据第二次审查意见,对第二修正案再行修正,于1936年5月1日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草案》,5月5日由国民政府正式宣布。

    这份宪法草案史称五五宪草。

    2011-05-2500:59:54

    (续上)

    五五宪草共8章148条,确定国体为“三民主义共和国”,人民权利之规定,悉照美国宪法及人权宣言之精神,赋予了国民经选举组织国民大会的权力。

    国民大会行使职权如下:选举及罢免总统、副总统,立法院院长、副院长,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创制法律;复决法律;修改宪法及宪法赋予的其他职权。

    孙文在《建国大纲》中所立的人民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政权,得到落实。

    有关总统选举及总统与国民大会关系、与立法院关系、监察院弹劾权行使等规定,为制宪确立政体之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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