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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诺小说网 -> 历史军事 -> 国体转型与共和之路——以新历史文化观解析近代史(连载)

正文 第42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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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5-2521:25:57

    (续上)

    蒋氏所说颁法毁法的无数纠纷,的确是1911年以来中华民国始终不能走上正轨的重要原因,国家因此遭受的损失也有目共睹。

    但这绝不是法之本身导致的结果,而是颁法毁法之**害国家和人民之罪。

    正是因为有1924年前的颁法毁法之恶疾,才有孙文1924年再提五权宪法和重新阐释三民主义。

    但孙文之意,并不是要在死后,给国民党和中国人民留下一个五权宪法来匡扶社稷,他也仅仅是无奈之下,痛感民权民治之难,而行权宜之计,故不得已从中国帝制时代的政治传统中,找来监察权和考试权以分割立法权和行政权的集中之蔽。

    孙文或许并没有搞清楚,从立法权中将监察权独立出去之后,没有对政府弹劾之力的立法者,因缺乏制衡行政权之法器,事实上难以在行政权之外善用立法之权。

    要保证行法之人确实执行法律之责,需要立法者对所立善法可用制衡机制作为前提。

    由此而知,孙文将弹劾权从立法权中剥离的做法,既削弱了立法者的政治地位,也并不能够有效运用监察权,行使对政府及行政院的监察之责,因为独立的监察权,同样相对于行政权而言,不具备制衡政府的能力。

    2011-05-2521:27:51

    (续上)

    暂不讨论孙文五权宪法的法意和立法原则之瑕疵,单就蒋氏所关心“切不可以对三民主义有附带的条件,也不可以有违反五权宪法精神的条款”而言,指责的正是修正案通过增设国民大会议政会,而可对行政权行使国民大会重要职权之一的罢免权。

    这里,蒋氏事实上在假定他即是中华民国未来的总统,这个心思,在1933年立法院卜成立即拟定的《宪法草案起草原则二十五点》提出的“总统不直接负行政责任”原则(实行内阁责任制),最后在五五宪草中被修订为“总统总揽行政权”时,就已经昭然若揭,他不愿意做一个没有实权的总统。

    自1929年确定用6年时间结束训政,开国民大会制宪开始宪政,至1937年国民大会仍不能召开,这一阶段有关颁法毁法的种种事件,无一不因蒋氏为维护自己的政治地位和党政军大权而致。

    而各界基于战时需要,自1937年最高国防会议、1938年国民党武汉非常代表大会、1938年参政会、1939年最高国防委员会以来,以委员长、总司令、总裁、行政院长、参政会议长头衔集大权于一身的蒋中正,决不会让一部限制总统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五五宪草修正案成为正式宪法。

    更何况延安方面正期待着能有这样一部限制总统权力的宪法呢!

    2011-05-2521:29:10

    (续上)

    1940年2月22日,延安市各界宪政促进会,对国民大会组织法,提出了自己有关国民大会职权的意见:

    一、制定宪法,决定宪政实施日期,并执行宪法。

    二、确定内政、外交总方针与国民经济原则。

    三、选举政府,监督政府,并罢免政府人员。

    四、产生经常驻会机关(中央国民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相类于国民大会议政会)。

    五、创制与复决法律,批准全国通行的法令与命令。……(1940年5月9日香港星岛日报)【13】

    【13】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082-10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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