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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诺小说网 -> 历史军事 -> 国体转型与共和之路——以新历史文化观解析近代史(连载)正文 第547节
- 2011-06-2621:06:58
【续上】
普选制适用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代议制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替人民行使人民选举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利。
委员会制是指中央人民政府的委员会组织形式。
多数制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委员会内少数服从多数的的民主原则。
责任规定了人表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人民政府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集权制指的是下级人民政府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均服从中央人民政府的规定。
监察制是指政府内设立人民监察机关行使对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履行职责及违法失职的的监察纠举(及控告)。
提案制是指政治协商会议最终地位情况下,即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消失后,可行使建议权,此权也可理解为是弱化后的协商制,也相当于行使咨询权。
2011-06-2621:07:44
【续上】
明显地,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国民政府规定的国民代表大会与政府的关系;不同的是,国民政府由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院构成,且立法院、监察院由国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政院、司法院和考试院由总揽行政权的总统任命产生。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政务院、法院机关、检查机关,由政府委员会委派产生。
这便是委员会制与五权制的不同。
这样的规定,赋予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建政府机关的全权,民权共和国体的政府分权原则,为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原则取代。
理论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在政府委员会内必须服从多数议决原则,可一旦主席拥有特权时,委员会制便转变为首长制,高居政府委员会之上的主席,此时就成为名副其实的君主化身了。
国民党(前身中华革命党)的委员会制(1917年),之所以最后会转变为总裁制(1919年),与此原因相同;**的委员会制也与此相仿。
2011-06-2621:09:38
【续上】
再来看集权制与普选制之间的关系。
普选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由经人民普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集中制又规定,下级人民政府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服从中央人民政府。
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须服从上级和中央的下级及地方政府,是应该对选举它的人民(及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还是应对上级或中央政府负责?
实际上,集中制的规定与帝制国体下的郡县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相似,而政府须对选举它的人民负责,则是西方共和国体的基本原则。
毫无疑问,这两种原则之间的冲突,在中华民国1912年建立那天起,就一直存在,最后是中国原则战胜了西方原则,使西方原则为共和国体提供了一个外在的形式,形式之内遵循的是中国的政治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运行的实践表明,**一方面喜欢这一方案,一方面又对这一方案可能导致政随人变极为担心,最后是用无政府主义的方式来重建政府的委员会制(文革期间的革命委员会)。
2011-06-2621:17:40
【续上】
监察制的设立,可能参考了孙文五权制方案中的监察权的主张,而这个监察权的提出,缘于孙文对西方民权共和中的议会弹劾权与中国帝制国体中的御史谏议制的调和,结果是即削弱了议会制中弹劾权的运用能力,又失去了御史谏议制对行政首长的独立纠察实质,最后演变为对下级的纠察,而不是对首长的纠察。
2011-06-2621:19:27
【续上】
立法权问题,是这一政体方案最模糊不清之处。
一方面在第十三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普选前的政治协商会议)制定政府组织法,并赋予由它选举产生的政府委员会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当然包括立法权;
一方面在第十六条中仅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的**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即它拥有的立法权,仅限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间职权划分的立法。
其他法律的立法权是否均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呢?似是又不能肯定全是。假定是的话,中央政府就拥有了除政府组织法之外的全部立法权。
2011-06-2621:22:03
【续上】
在政体设计上,苏联的影响被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即只有三个问题受苏联和马克思政党学说的影响。
一是在“人民”资格的规定中,剥夺了“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
二是采纳了苏联的人民代表大会(苏维埃)制度,尽管人民代表大会与国民政府的国民代表大会相似,却实际上抛弃了西方民权共和最为崇尚的三权分立议会制。
三是民主集中制问题。(在明天更新中详细分析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