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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诺小说网 -> 历史军事 -> 国体转型与共和之路——以新历史文化观解析近代史(连载)

正文 第6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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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7-1922:31:34

    3、合作化运动及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土地改革后的农民,尽管获得了革命者许诺的耕者有其田的实利,但农民们发现,他们的生活却不再能自由自在,加入互助组是对他们最起码的要求。

    典型的互助组通常包括6户或6户以上的家庭。

    互助组中的家庭在劳动、农具及牲畜的使用、生活上需要相互帮助,就像王制时代井田制下同一井中的农民们通常所乐意做的那样。

    当然,**组织互助组的目的,不是恢复《孟子.腾文公上》中描述的“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的民风,而是为了防止因贫富分化导致资本主义在农村的复辟。

    2011-07-1922:35:40

    【续上】

    但互助组这种具有社会主义因素的组织,并不能有效阻止“资本主义因素”的死灰复燃。

    1953年,一份有关广东农村的调查显示,约有10%的家庭对外放贷借钱,一些人甚至购买债务人的土地。

    善于土地经营者或勤劳的家庭过上了旧富农的生活,而好吃懒做或缺乏劳力、牲畜及农具的家庭又重新沦为贫户,致使很多中农不愿意与贫户在同一个互助组中劳动。

    此外,由于互助组数目庞大,政府不能充分监督他们,政府甚至不能了解互助组的要求,也不能监督粮食收成。

    这不仅给税收征集(交公粮)带来困难,也不利于引进新的耕植技术、合理安排土地和劳动力以提高产量。

    2011-07-1922:45:44

    【续上】

    前已介绍,1951年**曾经批评**提出的为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而斗争的提法,并同时把农业生产互助合作作为动摇、削弱以至否定私有制的基础,即以土地入股、土劳分红为特征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把农民的个体私有制改造为社会主义集体农庄的过渡方法。

    **的这一意见,得到了**领导集体的共同认可,因而在1951年12月,**中央下发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

    该决议草案提出党在目前对发展互助合作运动的三项方针:

    “一、在全国各地,特别在新解放区和互助运动薄弱的地区,有领导地大量地发展互助合作运动的第一种形式(即临时性的季节性的简单的劳动互助)。如果看轻这种为目前广大农民所可能接受的最初级的形式,甚至认为临时性和季节性的变工换工不叫互助,只有常年互助组才叫做互助,而不肯积极地去领导推广,这是错误的。

    “二、在有初步互助运动基础的地区,必须有领导地逐步地推广第二种形式(即比简

    单的劳动互助有更多内容的常年互助组)。如果只满足于临时性的季节性的互助,而不企图进一步加以巩固和加以提高,使农民可能经过常年的互助获得更多的利益,这也是错误的。

    “三、在群众有比较丰富的互助经验,而又有比较坚强的领导骨干的地区,应当有领导地同时又是有重点地发展第三种形式(即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如果不顾群众在生产中的需要、互助运动的基础、领导的骨干、群众的积极性、并有充分的酝酿等项条件,而只是好高骛远,企图单纯地依靠自上而下的布置和命令主义的方法去大搞这第三种形式,这是形式主义和轻举妄动的做法,当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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