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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诺小说网 -> 历史军事 -> 国体转型与共和之路——以新历史文化观解析近代史(连载)

正文 第76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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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9-1422:20:34

    【续上】

    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在新《宪法》中正式取消了人民公社这个政社合一的农业-军事**组织,政社分设,并以土地种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基础,使土地使用权重新回到农民手里。

    这使1978年时存在于中国农村两亿多人的温饱问题,靠农民自谋营生的自主性基本得到缓解。

    1985年,全国普遍成立了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这是人民公社寿终正寝后,**给农民自谋营生权利套上的乡村政权新形式。

    2011-09-1422:23:13

    【续上】

    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第三条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第三十条规定:“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

    尽管这一条给私营经济的发展加上了“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含义模糊的限制条件,但无疑承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合法性。

    在经历1953-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后,97%的个体手工业者以“合作经济”的方式被剥夺了子自谋营生权利。

    全国仅有的3%个体户,此后经历了1957年的反右斗争、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冲击,切在1962-1966年的城乡“四清”和“五反”运动中被作为社会主义的异己势力予以消灭。

    文革期间,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残余,被视为残存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予以取缔,甚至连农民的自留地、家庭副业等也作为“资本主义尾巴”而革除。

    随着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被清除,中国进入以禁欲主义为特征的单一公有制经济国家。

    2011-09-1422:25:09

    【续上】

    1978之后,随着政策的放宽,农民们又有了在房前屋后栽种经济作物、从事家庭副业的权利。

    1979年9月,**宣布:“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不能当作所谓资本主义尾巴去批判。”

    在城市,下乡知识青年的大规模回流,使官方陷入解决他们就业的巨大政治压力之中。

    无奈之下,1980年8月,**宣布:“鼓励和扶持个体经济适当发展,一切守法的个体劳动者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希望以承认个体劳动者合法地位的方式,鼓励返城知青以个体劳动的方式解决就业和生活问题。

    1981年6月,**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进一步明确:“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同年7月,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指出:“个体经营户在必要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请一至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有特别技艺的,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

    个体经营和城镇私营雇工经济,开始从社会主义的政治禁锢中解脱。

    2011-09-1422:27:47

    【史外肆言】居原氏愚笨,一直无法理解“个体经营户在必要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请一至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有特别技艺的,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的理由是什么?宪法有规定?还是那条法律有规定?自缚手脚却已为自己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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